机动车发票的打印要求有哪些?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规定:“四、……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五、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中国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v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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